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李某、崔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崔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8439号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某,汉族,住址: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崔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付清价款1431600元及利息83500元、违约金83562元;判决被告崔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从辽宁某某购置挖掘机一台,合同约定价格为148万元。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依约领收了标的物,我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却未对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6年7月被告尚欠我公司价款1598662元。崔某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经我公司催收人员多次催款,被告依然拒绝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崔某某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销售客户明细账、担保书、融资租赁费用计算表、首付垫付违约金计算表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于2011年向原告购买挖掘机一台,双方于当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挖掘机总价款148万元,按揭贷款费用149864元。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97964元,余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还款期限45个月,贷款利率7.59%。如贷款未到账,则12个月内付清,即每月还款12.95万元。如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最高违约赔偿责任仅以合同金额5%为限。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李某依约领收了标的物,而被告却未对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16年7月被告仅支付首付款4万元及2011年10月付款5万元。崔某某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经原告催收人员多次催款,被告依然拒绝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某交付挖掘机设备,被告支付首付款4万元,并累计偿还车款本息5万元,剩余车款本息1515100元。被告李某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价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偿还剩余款项的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应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过高,且合同约定最高违约赔偿责任仅以合同金额5%为限,故对于违约金酌定7万元。被告崔某某给原告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故应按担保书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设备本息1515100元;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7万元;三、被告崔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友杰审判员  雷 雨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