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与武汉正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武汉正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15号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府路。法定代表人:刘云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正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鲁进。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36元由成都顾地得亿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书恒人民陪审员  王泰寿人民陪审员  程 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