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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与娄利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53号河南省闽商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娄利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64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利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用12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2750元,申请执行费174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