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方某某与白某某、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白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方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邢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陕0825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方某某借款人民币121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方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21200元及利息,除已扣划白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1000元,下欠865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开始按月利息2分钱计算)。于2017年8月22日偿还3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月22日前偿还565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18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某承担,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