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继家与马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家,马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2490号原告:刘继家,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马晓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刘继家与被告马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5日,被告马晓磊向原告刘继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4月12日前归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晓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继家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德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