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546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卫翔机电科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卫翔机电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546号之一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生物医药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鲁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卫翔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C223室。法定代表人:吴静怡。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卫翔机电科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