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民催27号申请人: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绍兴市越城区颐高广场。法定代表人:骆明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荣,系该公司职工。申请人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编码:3130005226907286;出票人全称: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零壹月贰拾伍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骆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全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