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713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587.5元,剩余58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金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