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心伟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心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心伟,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2015年3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心伟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浙01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心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刘心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心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心伟妨害公务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刘心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心伟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璐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