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正强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正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禧苑7栋14-3号。法定代表人窦俊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正强,男,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永春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4年2月2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3410元、执行费3383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正强、贵州庆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谭 晖审 判 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