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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267号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金花路西首路北(原浚河路城内创业路北,鲁安玻璃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2671029032。法定代表人:刘友洲,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XXXXXX。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的XXXXXX。三、查封申请人平邑鲁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