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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辖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骏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力力·艾合麦提阿布都克尤木·米吉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骏杰,合力力·艾合麦提,阿布都克尤木·米吉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骏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力力·艾合麦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布都克尤木·米吉提。上诉人武骏杰因与被上诉人合力力·艾合麦提、阿布都克尤木·米吉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骏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骏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骏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判员 如斯坦木·马合木提审判员 祖鲁非娅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 ·吾买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