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恢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建、尚增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尚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女。被执行人:尚增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增光名下有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增光名下车牌号码为鲁E奥迪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佳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