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苗族,1978年7月28日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胡琳,男,汉族,1971年4月3日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建工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李梅申请恢复执行胡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梅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6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