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建英与刘昆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英,刘昆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37号原告:蒋建英,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炎炯、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昆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英诉被告刘昆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