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建英与刘昆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英,刘昆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37号原告:蒋建英,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炎炯、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昆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英诉被告刘昆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申请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