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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宁,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马宁,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育新街。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3)拜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言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