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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开绿与罗大全郑泽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开绿,罗大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开绿,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钢,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全,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刚,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郑开绿因与被上诉人罗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开绿与被上诉人罗大全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郑开绿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开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郑开绿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2元,由上诉人郑开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项江陵审判员  王梓言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