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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桂英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英,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高玉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桂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