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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家圣与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圣,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207号原告:刘家圣,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政府大楼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78505179B。法定代表人:金扬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家圣与被告安徽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家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圣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刘家圣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