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民初3286号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8675-8。法定代表人:程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忠成,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城和谐西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695540-8。法定代表人:宋慧敏,总经理。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翔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畅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强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畅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45201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452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双方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畅翔”牌产品销售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高铬产品114.105吨,总��款为712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付货款19万元,2015年10月30日付货款5万元,2016年3月31日付货款10万元,现尚欠原告货款345201元及利息248545元未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畅翔”牌产品销售合同出库单、过磅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双方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约定数量42吨、价款260400元)、2015年9月23日(约定数量33吨、价款为203800元)、2016年3月30日(约定数量44吨、价款为248600元)签订了“畅翔”牌产品销售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高铬产品114.105吨,总价款为7128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期付款的,向原告偿付自货到之日起未付货款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发货42吨、2015年10月14日发货33.03吨、2016年4月2日发货39.01吨。被告收到货物后,于2015年3月31日付货款19万元,2015年10月30日付货款5万元,2016年3月31日付货款10万元,现尚欠原告货款345201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畅翔”牌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发送货物后,被告应及时付款,其未及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固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5201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7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合计13237元,由被告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严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束 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