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丹丹、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丹丹,张建伟,李红丽,窦连中,卢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22-5号申请执行人:卢丹丹,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红丽,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窦连中,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卢振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丹丹与被执行人张建伟、李红丽、窦连中、卢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振华在菏泽和平人家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振华名下位于和平人家三期-0033-101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02执822之五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87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本院(2017)鲁1702执822之五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卢振华名下位于和平人家三期-0033-10101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1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解除查封的财产,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其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附:(2017)鲁1702执822之五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