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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黄晓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黄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修县西二路垒旺地中海(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664756601Y。负责人朱小玲。被执行人黄晓刚,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黄晓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2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晓刚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因被执行人黄晓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永修营销服务部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