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连菊与丁守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菊,丁守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772号原告:董连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守忠。原告董连菊与被告丁守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叶银花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丁守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董连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连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