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雪峰与合肥东岳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峰,合肥东岳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512号原告:朱雪峰,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汉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东岳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嘉和苑南区8#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9569Q。法定代表人:尤永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雪峰与被告合肥东岳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5元,由原告朱雪峰承担。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