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福学与樊哲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学,樊哲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416号原告蒋福学,男,1964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被告樊哲启,男,生于1966年8月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学诉被告樊哲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福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樊哲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福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福学承担。审判员 周双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