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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志玲、王正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玲,王正考,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玲,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正考,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玲与被执行人王正考、赵霞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正考、赵霞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正考、赵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7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