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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金铁牛与李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铁牛,李红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52号原告:金铁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红刚,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金铁牛与被告李红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铁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红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铁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刚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铁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铁牛负担。审判长潘少游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人民陪审员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