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涂建军、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涂建军,余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1491号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漕河镇蕲春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红,男,该公司法律服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建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余娟,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本县,系涂建军之妻。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春农商行)与被告涂建军、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蕲春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全红、王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建军、余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涂建军、余娟共同偿还借款900000元,利息94953.60元(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涂建军、余娟共同偿还借款的后期利息(按月利率9.42‰计算顺延至还清之日);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处抵押物即漕河镇三路水利工程处院内的面积为119.29㎡的房屋(房权证号:蕲房权证漕字××号)、黄冈市黄州区西湖村小区的面积为425.93㎡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8日,被告涂建军因装潢项目需要与原告蕲春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0000元,期限为24个月,按月结息,月利率为9.42‰,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还本,逾期未归还借款则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等条款。被告涂建军、余娟共同签名向原告出具了《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共同偿还,并承担原告为实现该笔借款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同日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被告涂建军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蕲春农商行签订二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涂建军以其两处房产:位于本县漕河镇三路水利工程处院内的面积为119.29㎡的房屋(房权证号:蕲房权证漕字××号)、黄冈市黄州区西湖村小区的面积为425.93㎡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作为抵押,并分别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等条款。该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涂建军交付了借款,被告涂建军收取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涂建军、余娟未提出答辩。原告蕲春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中国银监会湖北管理局开业批复;2、个人借款合同;3、涂建军和余娟的结婚登记证明,涂建军和余娟的共同还款承诺书;4、涂建军、余娟共同出具的房屋抵押承诺书、抵押合同二份、房权证、他项权证二份;5、借款凭证;6、利息结算清单。对原告蕲春农商行所提交的证据1、2、3、4、5、6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蕲春农商行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农商行与被告涂建军订立的《个人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合同订立后,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原告蕲春农商行与被告涂建军、余娟订立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涂建军不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涂建军、余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就涉案的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均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其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涂建军、余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蕲春农商行借款900000元、利息94953.60元(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30日)及后期利息(按月利率9.42‰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若被告涂建军、余娟按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蕲春农商行有权对涂建军、余娟的办理抵押登记的两处房产即位于本县漕河镇三路水利工程处院内的面积为119.29㎡的房屋(房权证号:蕲房权证漕字××号)、黄冈市黄州区西湖村小区的面积为425.93㎡的房屋(房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及时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计款6875元,由被告涂建军、余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琦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