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合肥红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红林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89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068595。法定代表人:赵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红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412号20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418974。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被保全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红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皖0121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被保全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赵弘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303室房产,以及担保人赵弘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3幢3305室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赵弘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18号303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47858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赵弘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3幢3305室(房地权合包字第8150052526号)房屋一套;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红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