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丽嫁与林安定、林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嫁,林安定,林秀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797号原告:林丽嫁,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培芳、穆海燕,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安定,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秀婷,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良妹、王文楚,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丽嫁与被告林安定、林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庆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