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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宫振珠与徐渊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振珠,徐渊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宫振珠,男。被执行人:徐渊羽,女。申请执行人宫振珠与被执行人徐渊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宫振珠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东   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智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