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建生与田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生,田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572号原告:程建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田菊,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原告程建生与田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程建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程建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建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渠守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