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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昌县延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邓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延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邓永华,陈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延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989384-4),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中国茶市E10幢1010号。法定代表人:胡占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永华,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富金,男,1974年5月1日出征,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新昌县延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邓永华、陈富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富金、邓永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