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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保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保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2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随县新县城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爱民,局长。被执行人张保朝,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张保朝作出的(随县)卫计(医)罚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查明,张保朝自2014年5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在家中开展诊疗活动、接诊病人。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保朝进行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5年9月6日向其送达了(随县)卫计(医)罚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没收被执行人违法所得一万元及其药品、器械;2.处以一万元的行政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3日,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随县)卫计(医)罚字(201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执行人张保朝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保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定铭审 判 员  李先智人民陪审员  吕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