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格根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格根图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102号原告:刘春海,男,1960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格根图亚,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刘春海与被告格根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春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海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春海负担。审 判 长 乌兰格日乐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人民陪审员 樊 学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