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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士平与霍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平,霍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行初10号原告杨士平,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刘春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北路。法定代表人段贤柱,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黎明升,该县住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士平诉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士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龙,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曹良喜及委托代理人黎明升、胡相华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士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我诉权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士平承担。审 判 长  刘莹洁审 判 员  颜 凯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世敏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