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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龙秀鑫与吴永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秀鑫,吴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龙秀鑫,女,1974年3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吴永仙,女,1972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龙秀鑫与被执行人吴永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吴永仙财产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04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