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与江志平、李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江志平,李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125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地址:高州市大井镇人民路。负责人:陈为平,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该社副主任,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孟,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该社专职信贷员,住高州市。被告:江志平,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李凤珍,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诉被告江志平、李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井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