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城瑞与刘付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城瑞,刘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城瑞,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刘付中,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张城瑞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47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69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6)黔0302民初60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兴大道天奇港湾国际XX/XX号楼XX幢XX层XX-X号(预告登记号:XXXXXXXX号,建筑面积:119.31平方米,设定银行抵押贷款:310000元)房屋一套,因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因银行抵押贷款金额过大,处置意义不大,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付中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张城瑞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