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田国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国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国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田国文在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铁北二路交汇处的110路公交车内从被害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90元,被发现后,将所盗赃款扔到车内地上。办案民警在被害人报警后赶到110路公交车上,将被告人田国文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所盗钱款现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国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辨认笔录、照片、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田国文的供述,审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国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国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国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屹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