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介兰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兰,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52号原告:陈介兰,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兰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介兰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介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陈介兰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