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安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安徽,林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南路。被执行人宋安徽,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林水英,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安徽、林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安徽、林水英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