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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健、李学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健,李学明,刘成森,童增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健,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湖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湖口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湖口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森,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增华,男,成年,汉族,住址:江西省湖口县。上诉人董健、李学明因与被上诉人刘成森、童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4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42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健、李学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郑敏红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