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连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连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南渤海二十二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景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英,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连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以传票传唤双方于2017年6月8日上午9:00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上诉人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市公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