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春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366号原告:王春雨,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蕾,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戴骉,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春雨诉被告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骉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雨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车辆损失等计8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由于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是王冬海个人委托,委托程序违法,所以该公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要求对原告的车损重新鉴定;2、施救费过高,评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20时02分,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王冬海驾驶鲁H×××××重型货车,牵引车鲁HJB**挂,沿溧阳市溧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庄路口掉头时,与施长山驾驶的苏J×××××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施长山受伤,双方车辆及交通、公共设施等受损。该事故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冬海负事故主要责任,施长山负事故次要责任。嗣后,因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已不具备车损评估资质,由溧阳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一份车损评估书给原告,原告委托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可选委托鉴定机构信息平台目录之中的有鉴定资质的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损进行了评估。2017年4月19日,该公司出具公估报告,确定原告的鲁H×××××重型货车车损为63300元,牵引车鲁HJB**挂车损为10000元,并支付评估费3500元。因原告的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除对原告提供的车损评估报告有异议外,对原告主张的施救费也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分清牵引车和挂车施救费分别为多少。另查明,原告的鲁H×××××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保险限额为113775元(包括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书、公估报告书、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不予认可,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估报告是在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对原告的运输车辆予以定损,并在交警部门出具车损评估委托书之后,原告委托在江苏法院系统备案可选的具备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故原告的车损评估结论可予以采纳。因原告的鲁H×××××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包括不计免赔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63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评估费,因原告的鲁HJB**挂车未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故本院认为该两项费用按6.33:1的比例计算为宜,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施救费3873元、评估费2947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春雨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等损失701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9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