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冬玲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冬玲,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监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冬玲,女,1980年11月16日生,户籍地滨海县,现住滨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建军,男,1978年9月11日生,住所地滨海县。再审申请人徐冬玲因与被申请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滨商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冬玲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申请人刘建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冬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冬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兆黎审 判 员 郁光华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薛文婕书 记 员 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