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大桥南路3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8179-X。被执行人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永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588-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XX田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公司已被依法立案破产清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