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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宗刚与蔡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刚,蔡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韩宗刚,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中林,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5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韩宗刚与被执行人蔡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蔡中林应赔偿韩宗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有效损失共计18066.67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