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增忠与淄博市博山颜山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忠,淄博市博山颜山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53号原告:刘增忠,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淄博市博山颜山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新建四路。法定代表人:张荣招。原告刘增忠诉被告淄博市博山颜山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计225.00元,由原告刘增忠负担。审 判 员 申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子君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