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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曹树森与门继纯、王晓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曹树森,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被执行人门继纯,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晓娇,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树森执行人门继纯、王晓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19本院向被执行人门继纯、王晓娇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是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门继纯、王晓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门继纯、王晓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本院经五查被执行人门继纯、王晓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曹树森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执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原 航 微信公众号“”